0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36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
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定标准就是俗称的“N”。
经济补偿金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吗?
劳动者愿意放弃部分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但必须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是劳动者主动放弃部分数额,否则会存在法律风险。
此外,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02订立协商解除协议后可以撤销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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