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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追偿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二)

来源:青阳人才网 时间:2023-08-07 作者:青阳招聘网 浏览量:

二、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范围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按比例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一次性赔偿

在双方劳动关系正常维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保证劳动者生活所需的基础上按月扣除劳动者本人部分工资的方式填补损失。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就没有按月扣发工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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