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即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就会面临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情况。
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及员工来说都是能够很好的起到约束双方的做用,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不仅不能无法稳定核心的一些员工成员,还很难以保护一些公司的商业机密,在劳动争议中负主要责任;对于员工来说,也是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不放心,无法确定自己试用期,无法确定自己工资的发放,无法购买社保等一系列因素。如遇到公司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收集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如:公司资料文件、员工牌、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等资料向法院申请诉讼,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员工自己本身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此方面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过通知后劳动者还是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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