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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的问题(三)

来源:青阳人才网 时间:2024-05-15 作者:青阳招聘网 浏览量:

根据《劳动部关于,所谓的“客观情况”指:

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

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再次录用的员工调岗后能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员工离职后重回原用人单位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流动率比较高的餐饮、服装、零售业等,对于同一员工第二次进同一家企业,单位在调整工作岗位后可否约定试用期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这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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