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995668878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优先企业规章制度

来源:青阳人才网 时间:2023-07-29 作者:青阳招聘网 浏览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说,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不被适用。

这是因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规范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因此,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应被优先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订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是企业单方面行使管理权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应该比劳动合同低一些。

实践中,有些规章制度的内容经过几次修订后比劳动合同的约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规章制度执行显使企业管理更加顺畅。此时,当《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遵照规章制度内容执行,应当先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如果劳动者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也应当不要忘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9956688788
周一至周六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2005~2024 池州招聘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0018305号-2 皖公网安备 34170202000362

地址:香港城 EMAIL:kf@chizhoujob.com

用微信扫一扫